各位老师: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结合在日常报销中遇到的问题,对增值税发票开具规范如下:
1、我校纳税人识别号为:371002495571488,如开票单位需要请提供。
2、发票内容须与实际交易内容完全一致,须开具货物或商品明细,不得笼统填写“办公用品”、“食品”“劳保用品”等。如果附有清单,该清单必须是从开票系统中打印出来的,方可报销。销售方自行打印并加盖印章的不可以报销。
3、批量采购货物、图书、服务的行为,必须提供在税控系统中开具的销货清单,不能在发票中开具“货物一批”,附一份自行打印的销货清单。
4、举办会议的报销清单,要求必须是从酒店系统打印出来的,酒店自行打印并加盖印章的不可以报销。
5、向甲方购物,出具乙方发票,不可报销。
地址、电话: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80号 0631-5688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