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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扩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调剂权限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9-07-10 作者: 点击:

    各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

    根据山东大学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发布的《关于扩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调剂权限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科研管理自主权,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预算调剂权,切实增强科研人员的获得感,学校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的预算调剂权限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扩大预算调剂权限的具体规定,适用于2019年7月1日之后新立项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包括我校主持的项目及参与外单位的子项目)。2019年7月1日之前立项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及其他类型的科研项目延用《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山大财字〔2018〕39号)中预算调剂的相关规定。

    二、重点研发项目资金的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分为以下三类:

    直接费用一类,即设备费,包括购置设备费、试制设备费、设备改造与租赁费;

    直接费用二类,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直接费用三类,包括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

    三、预算调整权限

    1.项目负责人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

    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二类”额度内的预算调整、“直接费用三类”额度内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无需履行学校审批程序。

    2.学校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

    (1)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二类”、“直接费用三类”之间的预算调整须经学校审批。

    (2)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一类”预算总额调减、“直接费用一类”内部预算结构调整(“购置设备费”预算仅允许调减,调减的费用可用于“试制设备费”、“设备改造与租赁费”)、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须经学校审批。

    3.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

    (1)“直接费用一类”预算总额调增、“直接费用一类”内部的“购置设备费”预算调增,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合作单位变更、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以及项目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等,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我校参与外单位的子项目,需要调整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商项目牵头单位同意后调整。

    四、学校审批的预算调整流程

    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需要,可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调整事项,办理完成学校内部审批流程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预算调整审批流程: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山东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由财务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意见予以调整。

    五、本通知由财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财务处 568 8365

    科研处 568 8962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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