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财字〔2018〕12号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山东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
2018年4月10日
山东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学校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社会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学校是繁荣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人文社科研究院是本专项管理的归口部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学校财务部门将项目资金纳入学校预算,指导和审核项目预算编制,承担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核项目决算;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资金使用。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支出范围
第五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分为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研究项目资金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六条直接费用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宣传费等。其中:
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围绕项目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印刷费/宣传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
其他: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七条间接费用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严禁超额提取、变相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八条间接费用的提取及分配。经费到账时,根据到账金额按上述比例一次性提取间接费用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间接费用项目,结项时按以下原则进行重新分配:
按期结项:学校间接费用3%,二级单位间接费用2%;课题组绩效费不超过间接费用总额的50%,其余入课题组管理费。
延期完成结项:学校间接费用8%,二级单位间接费用2%;课题组绩效费不超过间接费用总额的50%,其余入课题组管理费;科研项目绩效费的提取和发放按照《山东大学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山大科字〔2016〕27号)执行。
第九条学校作为总课题承担单位的项目,间接费用如需向子课题单位(课题合作单位)拨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核定比例,并与子课题单位(课题合作单位)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
学校作为子课题单位(课题合作单位)的项目,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按子课题经费占总课题经费的比例核定编制,并与牵头承担单位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未按此要求明确间接费用分配的合同或协议,不予签订。
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不予调整,严格按照核定的比例列支。
第十条非研究项目资金指支撑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机构、团队以及智库运行、优秀成果奖励等繁荣计划建设项目的资金。
学校根据绩效目标,围绕实现培养拔尖人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出学术精品力作、扩大对外学术交流等任务,按规定自主编制资金预算,自主决定使用方向。学校与受资助研究机构(或者智库、团队)约定建设周期内的目标任务,根据实际绩效实行有差别的稳定支持,并采取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本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支出,不得用于繁荣计划建设项目之外的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在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使用项目资金;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中涉及仪器设备采购的,按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人在申报繁荣计划项目资金时,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要求,按照项目实际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按年度编制项目预算、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项目资金需要转拨协作单位的,应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对外协单位资质、承担的研究任务、外拨资金额度等进行详细说明。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依托学校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科研部门应强化对合作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资金。
第十三条教育部根据繁荣计划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向项目依托学校下达项目预算。其中,研究项目预算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分批下达。未通过年度或中期检查的,停止下达下一年度后续项目预算;非研究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核定、按年度一次性下达。繁荣计划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财务及科研部门应指导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编制预算,规范预算调剂程序,完善项目资金支出、报销审核监督制度,加强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外拨资金、间接费用、结转结余资金等的审核和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十五条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剂的,应当按以下审批:
1.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经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同意,人文社科研究院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教育部审批,由财务部按照审批意见予以调整。
(1)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
(2)项目预算总额不变,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
(3)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或者已列示的外拨资金确需调整的.
2.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山东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报人文社科研究院及财务部审批,由财务部按照审批意见予以调整。
(1)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增或调减。
(2)项目预算总额不变,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可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3.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4.学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如发生预算调整事项的,需由合作单位将预算调整事项上报给项目负责人,经项目负责人统筹考虑后,按照上述预算调整程序执行。
5.学校作为项目合作单位,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由项目负责人向人文社科研究院提交由项目承担单位批准的预算调整意见,审核通过后,由财务部在未支出的预算额度内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学校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四章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年度决算。学校将繁荣计划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学校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据实编报项目决算,并附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资金收支明细账,与项目结项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对于研究项目资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转资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项目依托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项目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对于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即实施周期内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为结余资金,需原渠道退回教育部。
第二十条项目因故终止或被撤销,学校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决算及资产清单,审核汇总后报送教育部。已拨资金或其剩余部分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
第二十一条凡使用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繁荣计划建设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人文社科研究院、财务部定期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间接费用、结余资金使用和研究成果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加强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教育部在开展项目预算评审时,将对项目申请人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作为核定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因素。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部、人文社科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