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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财字〔2018〕13 号关于印发《山东大学银行对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5-04-22 作者: 点击:

山大财字〔2018〕13号关于印发《山东大学银行对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山东大学银行对账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

2018年4月11日

山东大学银行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在合作银行各级营业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资金核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结算账户,是指山东大学开立的,办理本、外币资金收付结算的存款账户,包括学校财务部门及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负责的基本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房改资金账户、贷款转存款账户及其他经审批开设的账户,含学校基金会、工会、校友会、党费、结算中心、校园卡、后勤、基建等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账,是指财务部门就学校与合作银行之间某一具体日期双方结算账户的账面余额,以及某一时段内双方结算账户明细发生额进行核对的工作。

第四条对账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及时性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各银行索取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对。

连续性原则:结算账户存续期间,都与银行对账。

全面性原则:结算账户无论余额大小、明细发生额多少,都与银行对账。

一致性原则:经银行对账并调整未达账项后,要做到账实、账表、账单相符。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账工作:与银行联系对账查询;处理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对账工作档案管理。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各类银行账户对账工作。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出纳不得兼任银行对账工作。

第六条审计部门负责对银行对账工作进行核查、监督。

第七条对账流程

(一)银行对账单索取。财务部门银行对账人员根据对账周期或管理要求,向合作银行索取对账数据。

(二)数据核对。财务部门银行对账人员,根据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勾对合作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找出未达账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三)《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在该对账周期次月制作完成。零余额账户在每年12月份需每日核对。

(四)对账不符的处理。经未达账项调整后对账不符的,对账人员要与核算、结算科室共同查找原因,及时处理。

1.银行未达账项存在的四种情况及相关处理程序:

(1)银行已收、单位未收。财务部门银行出纳应及时索取银行已记入单位户头的相关票据,核对后交相关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如发现其中相关款项来源不明的,应与银行联系,以查明此款项的来源。

(2)单位已收、银行未收。出纳人员应核实款项是否已存

入银行,有无银行入账凭证;如无银行入账凭证,应及时追查是

否为错账,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3)银行已付、单位未付。对于银行已在单位户头划款支付的款项,银行出纳应及时向银行索要相关单据,核对后交相关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4)单位已付、银行未付。对于单位已付款的银行票据,应及时交银行进行款项的划转。

2.差异调整办法

(1)如果是银行方面原因造成未达账的,应要求银行进行调整,财务部门根据调整后的余额进行核对。

(2)如果是单位方面原因造成未达账的,查明原因后要通知相关责任人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如发现出现差款、错款问题,要在第一时间逐级汇报。

(五)对账审核。财务部门指定专人审核对账相关资料。对账审核完成后对账人、审核人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签字。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每月的银行对账单,并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汇总表》上签字。手续完备后,财务部门将对账相关资料送达审计部门。

(六)审计复核。审计部门对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对于大额资金的流动,以及非常规资金支付业务的决策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抽查,出具《审核意见书》。审计部门负责人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汇总表》上签字,反馈财务部门。

(七)校领导审签。财务部门将审计部门复核后的银行对账

相关资料报送分管校领导审阅,并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汇总表》

上签字。

(八)档案管理。财务部门按月装订、归档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汇总表》及《审核意见书》,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管。

第八条规范整改。针对长期未达账项,及时督促经办人处理业务,清理未达账项。针对银行对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有效地进行整改,保障学校的资金安全。

第九条威海校区、青岛校区遵照执行,学校直属、附属独立核算单位的银行对账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大学关于实行银行对账单双签审核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山大财字〔2005〕47号)即行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部、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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