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财务处印章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印章刻制、启用、保管以及使用的规范性,结合财务工作实际,制定财务处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种类
1.财务处公章:山东大学(威海)财务处、山东大学(威海)招标办公室;
2.财务处业务章:山东大学(威海)财务专用章、中国共产党山东大学(威海)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党费专用章、山东大学(威海)后勤管理处饮食管理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山东大学(威海)发票专用章、中国教育工会山东大学(威海)委员会财务专用章。
3.法人章:预留银行法人章。
4.电子印章:山东大学(威海)招标办公室电子印章。
(二)印章的启用和废止
1.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印章使用与管理规定>的通知》(山大综字[2020]21号)要求,威海校区党工委(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负责审批印章的刻制、启用等业务。财务处各类印章的刻制应按文件要求请示处领导,报校办审批后进行刻制。
财务处新刻制的各类印章须在校办办理启用手续,由财务管理科负责从校办领用并进行备案登记。财务管理科须将所有正在使用的印章在印鉴卡册中进行备案登记,记录使用范围、保管负责人等。
2.印章的废止
财务处各类印章因更名、破损等原因停用的,须报处领导审批。停用印章须至财务管理科进行登记,并由财务管理科按文件要求统一上交至校办办理废止手续。
(三)印章的保管
1.财务处各类印章的管理应遵循“专职专管,相互牵制,监督使用”的原则。
1.1山东大学(威海)财务处公章由财务管理科负责人保管,山东大学(威海)招标办公室公章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人保管。
1.2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中国教育工会山东大学(威海)委员会财务专用章、中国共产党山东大学(威海)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党费专用章、山东大学(威海)后勤管理处饮食管理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由核算科负责人保管。
1.3银行预留法人章由出纳保管。
2.印章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印章,须存放在专用抽屉内并加锁,随用随开,用毕即锁,不得随意放置。
2.1印章保管人员因事请假,要按规定办理转交手续。
2.2印章的交接必须进行登记,交接人须签字并注明交接时间。
3.印章若遗失或被盗须及时告知财务管理科,由财务管理科上报校办并按要求重制印章。在重制印章后如找回遗失印章,由财务管理科上交校办并办理废止手续。
(四)印章的使用
1.财务处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1.1财务处公章
1.1.1山东大学(威海)财务处公章:以财务处名义向各学院及职能部门发布相关资料、文件及通知;向上级及相关部门报送材料;开具财务明细账等证明材料;报送专项经费(含科研经费)、项目验收等业务性文件;用于银行业务性文件。
1.1.2山东大学(威海)招标办公室公章:用于招投标文件及回复第三方公司问询函等材料。
1.2财务处业务章
1.2.1山东大学(威海)财务专用章:用于开具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以财务处名义开具财务明细账等证明材料;用于银行业务性文件。
1.2.2山东大学(威海)发票专用章:用于开具应税收入税务发票。
1.2.3中国教育工会山东大学(威海)委员会财务专用章、中国共产党山东大学(威海)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党费专用章、山东大学(威海)后勤管理处饮食管理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以财务处名义开具财务明细账等证明材料;用于银行业务性文件。其中,山东大学(威海)后勤管理处饮食管理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还可用于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3银行预留法人章:专用于银行业务,如银行票据购买、银行票据结算等。
2.使用程序
财务处印章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批准程序使用。各种财务处印章的保管者对印章的使用负责。
2.1印鉴保管人员加盖印鉴章时,必须认真审查款项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确保学校资金安全。对于不符合规定或未经审批的相关材料,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用印。
2.2对外出具银行票据加盖财务印鉴的,必须以会计人员制作的记帐凭证为依据。
2.3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稿纸、白纸上加盖各类财务印章。凡私盖、乱盖章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金额大小追究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2.4设立印章使用登记簿,严格按照登记要求记录用印时间、用印事项、用印单位、经办人等信息,其中,使用山东大学(威海)财务处公章登记时还需记录处内联系人,确保责任明确,便于核查。
2.5财务处的电子印章为山东大学(威海)招标办公室公章,须特别注意对电子印章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和授权,确保使用者的真实身份和合法权限。电子印章应遵循与实物印章相同的登记流程,以便后续追溯。
财务处应通过OA系统印信申请使用学校行政印章的电子印章,主要使用范围为以学校名义加盖招投标文件,须留存使用记录,以便核查。
3.责任追究
印鉴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印鉴,对印章保管不善导致的印章丢失、把关不严导致的用印错误和损失、私自留存或使用应予废止或停用的印章、以及非法使用印章的其他行为,将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附则
本制度自财务处处务会研究通过后实施,由财务处处务会负责解释。